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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杭州湾新区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慈溪人才网 | 发布日期:2023-05-10 11:30:55


宁波杭州湾新区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宁波杭州湾新区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决定面向社会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员,派遣至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工资待遇按照新区管委会有关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善于团队合作,保密性强;主动学习,沟通协调能力强;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犯罪记录;户口所在地为宁波大市(配偶现在新区内企业工作且属于重点高层次人才<由新区人社局根据甬新党发〔2020〕27号、甬新人社〔2021〕70号文件认定>的,户口区域范围可适当放宽,需提供证明<附件2>)。

具体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详见《招聘计划》(附件3)。

二、报名办法和招聘程序

1、报名

有意者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后,打开链接:https://www.wjx.top/vm/wFYUJxv.aspx#,或扫描底部二维码,填写《宁波杭州湾新区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开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员报名表》并提交(报考人员若同意后续服从岗位调剂,请在报名表相应位置处勾选)。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5月18日16:00,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2、资格初审

宁波杭州湾新区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对报考人员的条件资格予以初审,并以短信形式通知报名人员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3、笔试

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参加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笔试的,视作放弃。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

4、资格复审及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各招聘岗位按指标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面试入围人员须在面试候考室现场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人员提供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境外留学回国或国内合资办学颁发国外学历证书的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党员证明(附件5,行政辅助岗位<四>、<六>需提供)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面试时仍在宁波前湾新区辖区内机关或乡镇就职的人员,还须出具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附件4)。经资格复审,材料不全或所提供的材料与招聘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解决问题和协调沟通能力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

面试安排在宁波前湾新区,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5、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聘岗位面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聘岗位指标数的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不足的按实际人数。体检参照2020年宁波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的相关办法和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时间另行通知,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而空缺的名额,可在同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依次递补。

6、考察

考察在体检合格人员中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而空缺的名额,可在同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规定程序进行递补。

7、录用

考察合格人员为拟录用人员,按规定与宁波杭州湾新区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空缺的名额不再替补。

三、其他事宜

1、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2、提交材料不全者,视为报名无效。未被录用者,材料代为保管,恕不退还;

3、报考人员所填联系方式请保持畅通,如因联系方式错误或无法接通导致未能及时传达笔试、体能测试、面试等通知的,视为放弃;

4、疫情防控参照现阶段省人事考试相关疫情防控要求;

5、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其报考资格;

6、因故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未满3年,不允许报考;

7、本次招聘,进入面试环节但最终未被录取的考生及未进入面试环节中笔试成绩前50%的考生纳入新区政府雇员储备库,储备库有效期至下次新区政府雇员招考公告之日。若今后出现新的雇员需求,可在储备库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考生中,根据此次招考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指标数从高分到低分不低于1:2(一般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并通过面试、体检、考察等流程择优录取。

咨询电话:0574-63938265。

上述电话请在工作时间联系(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图片1.png

宁波杭州湾新区东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0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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