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专业人员的公告
为继续深化国企改革,充实国企人员力量,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蓬溪县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专业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名,一般专业人员10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龄要求: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龄45周岁以下(1978年6月7日及以后出生);一般专业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1988年6月7日及以后出生)。
2.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3.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诚信廉洁,勤奋敬业。
4.综合素质优,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5.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报考岗位的工作需求。
6.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执行力及团队协作能力。
7.符合法律法规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资格条件
具体资格条件详见职位表(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劳动教养的,曾因违法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3.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曾被开除过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6.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或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损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9.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报考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下午6点截止(以邮件显示送达时间为准)。报名时间结束后,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不再受理。
2.报名方式及要求:本次招聘采用网上统一报名方式,应聘者将相关材料扫描件打包为一个压缩文件(文件名为:姓名+应聘岗位+联系电话),发送至指定邮箱104803329@qq.com,材料包括:
(1)《蓬溪县公开招聘国企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专业人员)报名表》(附件2)。
(2)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
(3)报考岗位相关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报考岗位有工作年限及从事岗位工作经验要求的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以及能证明相关工作经历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5)与招聘岗位资格资历条件相印证的其他材料。
使用国(境)外学历学位应聘的人员,须取得教育部所属相关机构的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3.资格初审:报名截止后,报名材料经初审符合报名条件者,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资格审查结果。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在招聘任一环节发现应聘者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均取消应聘资格;若因本人填报联系方式有误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联系的,责任自负。
(二)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重点测试应聘人员组织协调、领导管理、经营决策、应急处置、专业素质等能力。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成绩低于60分的不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组织体检
参照公务员招录标准进行等额体检,体检费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按面试成绩高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环节。
(四)组织考察
实行等额考察,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表现。考察人选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聘用人员。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按面试成绩高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五)决定人选
综合面试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按相关程序决定聘任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六)试用与任职
聘用人员按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试用期为1年,一般专业人员试用期2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试用期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适应或不胜任者不予聘用。
四、薪酬待遇
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实行年薪制,薪酬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具体参照《蓬溪县实施薪酬改革和实体化运行的县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实施细则(试行)》标准执行,具体情况根据经营业绩及考核情况确定。
一般专业人员薪酬待遇按照聘用单位岗位确定薪级待遇,今后根据企业发展调整。
五、其他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企业有关人事纪律规定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应聘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由蓬溪县纪委监委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对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本公告由蓬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25-5413629,刘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