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机关2022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合同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名额
聘用制书记员
(一),招聘9名,岗位编码001,限男性报考;聘用制书记员
(二),招聘8名,岗位编码002,限女性报考。
本次招聘期间,所涉考试、体检、考察等招聘各环节,均以上述两个岗位分别排名,再按照本公告明确的内容、步骤和要求,分别录取。
二、岗位职责
从事与检察业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报名参加招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还需取得相应学位证书);
4.掌握计算机基本办公软件操作等书记员岗位必备的业务技能;
5.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无纹身;
6.年满18周岁,不超过30周岁(1992年8月30日至2004年8月30日期间出生);
7.无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
4.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5.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五、招聘方法与步骤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报名网址:http://www.jdpta.com/(四川人事考试基地网)
2.报名时间
2022年8月31日9:00至2022年9月7日18:00
3.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须严格按照网上报名表格要求填写各项信息,报考信息一经提交,不再允许任何修改。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变形等,造成后续过程出现问题的(无法通过资格审核、无法进入考场等),后果由考生自负。
4.资格初审
2022年8月31日9:00至2022年9月8日19:00,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网上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审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的考生,须在上述时间内,持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1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机关1号楼1515号办公室,进行现场审核确认,作为考试加分凭证,逾期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时候发现报考人员资格不符或提交虚假信息,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5.网上缴费
2022年8月31日9:00至2022年9月9日24:00,通过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的考生登陆报名网站(http://www.jdpta.com/)缴纳报名费用。缴费标准为50元/人(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含面试费用)。同时打印2份报名信息表备用。未在2022年9月9日24:00前网上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6.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并完成缴费的考生于2022年9月20日10:00至2022年9月23日24:00,登录http://www.jdpta.com/自行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考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报名表和准考证,参加考试的各个环节须携带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并按照准考证上明确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身份证复印件和过期身份证不得作为参加考试证件。无准考证不得进入考场。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理论考试时间:2022年9月24日)
(二)考试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理论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1.理论考试采取在计算机上机考的方式进行,卷面满分为100分。主要理论考试内容包括: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言语理解、文字表达、综合分析、逻辑思维和计算机基本办公软件应用技能。理论考试无指定参考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的考生,在本人理论考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
笔试时间详见准考证,正式开考后30分钟内未进入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试考生口头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情绪的控制等综合素质能力。根据考生理论考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4:1(面试人员数:岗位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成绩出现并列,并列人员一并进入。因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按理论考试成绩(含加分)依次进行递补。达不到面试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面试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3.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1)有下列任一情形的考生不得参加笔试:①健康码、通信行程卡为“红码”或“黄码”的考生;②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37.3℃)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③笔试前10天有港台地区和国外旅居史的考生;④笔试前7天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所在地区旅居史且未完成相关防控措施前的考生;⑤无疫情发生县(市、区、旗)来(返)川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提醒短信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的考生;⑥接到有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风险提示要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的考生;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接者,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⑧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考生;⑨笔试当天,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的考生。
(2)笔试当天须提供考前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采样时间为准,需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载明有采样时间的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报告单,纸质、电子版均可),出示本人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并扫场所码,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3)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在笔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体温异常、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笔试结束后,应配合到就近的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理,并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4)鉴于近期国内疫情整体呈现多点多源态势,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成都市最新防疫要求和后续防控公告,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5)考生在笔试入场时应提交《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见附件3)(随身携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具体其他安排详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四川人事考试基地网(http://www.jdpta.com/)发布的后续公告。
(三)体检与考察
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面试工作结束后,根据招聘名额,在参加面试考生中,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若考试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标准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及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具体安排详见后续公告。
2.考察。主要考察政治表现情况(由被考察人所在地社区或者所在村委会出具情况证明)、有无刑事犯罪记录(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为被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核)。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依次递补。具体安排详见后续公告。
(四)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5个工作日。举报者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办理聘用手续
1.经考试、体检、考察并公示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首次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2.拟聘用人员在省检察院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整提供办理聘用手续的相关资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聘用制书记员面向全国招聘,不设户籍限制,但聘用后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招聘中各环节公告公示等内容,请报考者自行及时关注信息发布平台,并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二)本次招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并取消聘用资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负责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028-86742000),受理举报。
(三)本次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除本公告前述提及的情况外,因个人原因造成报考者未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本次应聘。
(四)报名参聘的社会在职人员,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受聘前仍未处理妥善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考试咨询电话:028-86581413,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
附件: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