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2022年度第二批乡村公益性岗位公开安置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潍坊市关于“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体就业职责,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着力提高乡村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共同富裕有效路径,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困难优先”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安置第二批乡村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安置数量
本批次计划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1347个,涵盖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和社会治理类,侧重疫情防控(核酸采样辅助岗)、生态环保、防火防汛防溺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等岗位。具体岗位信息详见《昌邑市2022年度第二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表》(附件1)。
二、安置对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以下五类人员:
1.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2.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3.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4.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
对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报名且符合条件的,应在报名时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未如实说明的,不予安置或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
三、安置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开发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安置:
1.已经享受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期满的;
2.通过用人单位吸纳、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名下有股东信息、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3.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乡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
4.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5.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置的其他情形。
四、安置程序
(一)个人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按照各镇街区(村、社区)安置公告规定时间。
2.报名地点:报名人员持报名材料到所在村(社区)报名。
3.报名方式:本人现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4.报名材料:本人有效期之内身份证(复印件1份)、残疾证(复印件1份)、照片(一寸彩色3张)等。
乡村公益性岗位,由村(社区)查看有关证件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安置条件;审查合格的,指导报名人员现场填写《昌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
(二)民主评议
1.民主评议对象范围:资格初审通过的报名人员。
2.镇街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社区)根据个人报名申请情况,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对乡村公益性岗位资格初审通过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困难程度、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岗位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拟安置人员名单。
(三)公开公示
村(社区)对乡村公益岗拟安置人员名单在村(社区)公示栏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镇街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作出结论。
(四)镇街区审批
公示无异议的,将拟确定的安置人员《昌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纸质版(一式3份)及安置公告、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相关材料(照片)纸质版一并报镇街区民生保障服务中心,由镇街区审批。
(五)县级备案
镇街区审批后,将《昌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纸质版,一式3份),连同《昌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报名审批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一式2份)及电子版报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人社部门)备案。
(六)岗前培训
根据“谁开发,谁培训”的原则,由镇街区负责组织符合安置条件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由镇街区协调各村(社区)安排上岗。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安置。
(七)协议签订
由村(社区)和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岗位待遇及补贴期限
镇街区按时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按月将岗位补贴发放至安置人员本人的“一本通”银行账号。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已经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为19元/小时),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为安置人员每人每年购买不超过10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六、岗位管理
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小时工作制,每天工作2小时,每月工作21天。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管理由镇街区统一负责,实行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发生。镇街区和村(社区)按职责做好日常考勤、工作绩效考核等工作;安置人员应服从村(社区)工作安排,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退出和补充机制,鼓励安置人员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安置人员一旦退出公益性岗位后即时解除(或终止)劳务协议,由镇街区及时将情况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备案,并自解除(或终止)劳务协议的次日期停止发放政府补贴。
(一)自然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区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区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七、其他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公开安置工作的全过程。在安置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立即取消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发现有违背安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安置相关信息在“昌邑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昌邑人社”“昌邑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各镇街区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安置信息,提高群众知晓度。应聘人员应及时了解各级政府发布的最新安置动态,避免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安置。
(三)参加安置人员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的相关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若镇街区(村、社区)安置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截止时,岗位计划仍有剩余,应按规定和流程继续组织报名,并及时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在公开安置组织实施过程中,各镇街区、村(社区)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好防疫措施。
(六)本安置公告由昌邑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镇街区应按规定和流程自行发布安置公告,及时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
监督电话:0536-7191578
咨询电话:各镇街区报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4。
附件:
昌邑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