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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北州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招聘临聘人员6人公告

文章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1-02 11:33:37


  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招聘临聘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拟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临聘书记员,1名网络管理员。为切实做好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招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实行公开报名、严格考核、统一面试、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三)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户籍:刚察县户籍,食宿需自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被立案审查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曾被劳动教养的;


  6.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


  7.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三、岗位设置及条件


  1.岗位信息:临聘书记员5名,网络管理员1名,招聘人员为非正式合同制工作人员。


  2.学历要求:2019年8月20日之前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3.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公历1984年12月30日至2001年12月30日期间出生)。


  4.临聘书记员要求为法律类、汉语言与文秘类,网络管理员要求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


  四、招聘方式


  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择优招聘。


  五、实施步骤


  (一)公告发布: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6日在走进藏城刚察、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时间、方式、地点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0年1月6日至1月12日工作日,报名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


  14:30-17:30。


  2.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3.报名地点:刚察县人民检察院秘书办公室,联系人:马秀梅,联系电话:0970-8652559,18009706785。


  4.资格审查: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其他相关技能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准备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同底照片2张(含电子版)并现场填写《聘用人员报名登记表》,资格审查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三)考核、面试程序


  1.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列入考核对象。


  2.经审核,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笔试,笔试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笔试地点为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五楼会议室,笔试主要考核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为100分,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60%。笔试工作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


  3. 笔试结束后按1:3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比列则取消或降低相应的招聘岗位。面试总分100分,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40%。面试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完成,具体面试事项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另行通知。


  4.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


  (四)拟聘用人员公示和办理相关手续


  1.拟聘用人员公示


  面试结束1个工作日内,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拟招聘人员,经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走进藏城刚察、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遇末位面试成绩同分的情况,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办按照职位条件择优确定公示对象。


  2.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经政审合格(政审事宜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另行通知),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办理聘用手续。


  六、待遇及其他


  1.招聘人员均为编制外聘用,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3个月(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月,试用期内如发现招聘人员不符合刚察县人民检察院聘用条件的,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为2200元/月,并参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工伤保险。


  3.招聘人员实行一年一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可予续聘,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因政审不合格、自己放弃聘用、解聘等情况造成空缺的,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择优录取或另行招聘。


  七、本公告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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