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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招聘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编外辅助人员30人公告

文章来源:崇川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10-09 09:31:54


  南通市崇川区2024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编外辅助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基层服务力量,经批准,南通市崇川区下半年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编外辅助人员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及岗位招聘条件等详见《南通市崇川区2024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编外辅助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1988年10月至2006年9月期间出生,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可放宽至1983年10月以后出生;
 
  3.户籍不限;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纹身,具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4)国(境)外留学毕业但截至报名前未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人员;
 
  (5)已纳入《崇川区区级机关、区属事业单位、街道编外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崇办发〔2021〕4号)规范管理的区级机关、区属事业单位、街道编外辅助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报考情形的人员。
 
  三、报名安排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进行。
 
  报名网址:崇川区人民政府——招考录用栏目(http://www.chongchuan.gov.cn/)
 
  1.报名、照片上传:2024年10月10日9:00至2024年10月16日16:00。照片要求: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格式为jpg,高度170像素、宽130像素,大小不超过20k。
 
  2.资格初审:2024年10月10日9:00至2024年10月17日16:00。
 
  3.缴费确认:2024年10月10日9:00至2024年10月18日12:00。
 
  (二)网上确认
 
  1.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初审意见。
 
  2.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须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报名费100元。
 
  3.通过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即报名成功。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报名无效。逾期不再提供报名服务。
 
  (三)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并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一致。
 
  2.应聘人员须诚信应聘,不弄虚作假、不违规违纪,须对照招聘岗位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本公告另有说明,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信息真实性以报名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3.招聘岗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计划数。核减或取消岗位情况在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招考录用”栏目公告。
 
  4.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四、招聘办法
 
  招聘由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试和面试组成,由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全程封闭,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1.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2.笔试时间、地点。笔试日期:2024年11月3日(星期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请报名成功者于2024年10月29日09:00至10月31日17:00期间,携带本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公园南苑31幢综合楼)一楼听证室领取准考证。逾期者视为放弃。如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字的委托书按时领取。
 
  3.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4.笔试成绩发布。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笔试结束后,由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划定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末位同分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下同),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选。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选。
 
  5.笔试成绩及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招考录用”栏目公告。
 
  (二)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应携带报名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复审。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体能测试资格。
 
  2.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体能测试资格。因放弃或复审不合格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人选(若通过复审人员已达到规定比例则不再递补)。参加资格复审的人选,以及其他排名靠前的应聘人员请在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招聘单位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3.通过资格复审进入体能测试人员名单在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招考录用”栏目公布。
 
  (三)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时间、地点。详见《体能测试公告》。
 
  2.体能测试项目为10米×4往返跑、立定跳远。测试标准见《体能测试标准》(附件2)。
 
  3.体能测试项目实行单项淘汰制,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视为测试不合格,测试不合格的,不予进入面试。体能测试结果当场通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体能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4.通过体能测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招考录用”栏目公告。
 
  (四)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2.面试形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按照笔试成绩的40%+面试成绩的60%合计总成绩。所有成绩小数点后保留二位,第三位按四舍五入处理。
 
  在面试合格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计划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者在前。如考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通过加试确定,加试成绩高者在前)。
 
  考试总成绩、体检人员名单在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招考录用”栏目公布。
 
  五、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和递补
 
  (一)体检
 
  体检由区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区城管局组织实施,制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的内容、方法等。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社会信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
 
  (三)公示
 
  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招考录用”栏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区城管局在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结聘用手续。拟聘人员与原单位有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逾期做自动放弃处理。
 
  (五)递补
 
  在体检、考察、公示和办理聘用过程中,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时,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1.应聘人员考察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用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用人员明确放弃聘用的;
 
  4.其他导致拟聘用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六、人员性质与薪酬待遇
 
  新招聘的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编外辅助人员实行劳务派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区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七、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严肃考风考纪,招聘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和弄虚作假的应聘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考聘用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513-89088087。
 
  八、其他事项
 
  1.笔试、面试均使用同一准考证。考试时需携带并出示准考证、本人身份证。
 
  2.本《公告》由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3.考务咨询电话:0513-85405233。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30。
 
  附件1:南通市崇川区2024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编外辅助人员岗位表
 
  附件2:体能测试标准
 
  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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