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重庆 > 全重庆

2023年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聘合同制专任教师83人简章

文章来源:重庆人才网 | 发布日期:2023-08-10 10:02:51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合同制专任教师简章(第二批次)

 
 

一、单位简介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全国水利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重庆市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和全国优质水利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高等职业院校“一校一品”示范基地。学校坐落在重庆市永川区,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捷,成渝铁路、成渝高速公路、永九高速公路、成渝城际高铁、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在永交汇设站,永川长江大桥贯通两岸。全线贯通的永九高速公路将永川到主城区的公路距离缩短至30分钟,而成渝城际高铁更将永川到主城区的距离缩短至仅需19分钟,到成都不足1小时。学校总占地面积达936亩,现有教职工670余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00余人,博士40人,全日制专科在校生1万余人,设有水利工程学院、电力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市政工程学院、智能制造学院、大数据学院和通识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7个二级教学单位。
二、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3名,具体岗位条件详见附件1。
四、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23应届毕业生;国(境)外学制低于1.5年的硕士研究生(QS排名300以内不受此条件限制);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四)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非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聘的,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报名时应提供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及其他应聘佐证材料;境外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及其他应聘佐证材料(其中,境外应届高校毕业生,暂未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可提供能佐证学历及所学专业的印证材料,并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符合招聘条件的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3)进行专业资格审核。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五、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公开招聘进行网上报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1.提交报考申请。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12点进入学院招聘报名系统(网址:http://wlexam.com:7816/cqsdzy),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简章及附件内容,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材料(含照片,上传的照片必须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jpg/jpeg格式,100KB以下(建议用Photoshop“存储为Web所用格式”指令保存))并做好报名关键信息记录。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学校根据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对照岗位报考要求,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可在网上报名1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如因填报信息错误而未通过审核的可在系统关闭当日17:00以前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岗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岗位(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咨询学校人事处,联系电话:023-49821533
/19923166961王老师)。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在系统内按照提示缴纳考务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确认参考。网上缴费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17点。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确认。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5.开考比例。不设开考比例。若该岗位未能形成有效竞争(实际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未达到2:1),该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及以上才能进入后续环节。
6.打印准考证。报名资格初审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请在8月24日9:00至8月26日12: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因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考试考核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笔试,面试科目为试讲/实操。
(一)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分值各为150分),采用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类别分为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两类。考试大纲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附件2)。各岗位公共科目笔试内容详见附件1。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3年8月27日(星期日)(08:30—10:00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0:00—12:00为《综合应用能力》,两科考试不间断)。笔试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网上自助打印的准考证。
笔试缺考的,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各岗位进入面试的人员,按照与招聘岗位名额2:1比例,根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3×30%”的笔试成绩折合规则,以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
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在公共科目测试后、面试开展前进行,针对进入面试环节人员开展。
进入面试的人员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以及岗位要求的职称、职业(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接受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应聘人员的笔试折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人次。若递补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在面试组织实施后,查实报考人员条件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其缺额不再递补。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和面试相关事宜将通过学校官网通知公告栏另行通知。
(三)心理测试
在面试前,考生接受学校心理素质测试安排,测试结果不纳入考试总成绩,测试结果仅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面试
面试科目为试讲或实操,分值为100分,各岗位具体考试方式详见附件1。具体时间、地点通过学校官网通知公告栏另行通知。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本次面试资格。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环节未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参与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五)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3×30%+面试成绩×70%
考试总成绩采取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按岗位从高到低1:1确定体检人选。若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有优先条件说明的则按优先原则,若再次相同则依次按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面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折合总成绩高者优先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如仍相同,则组织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由招聘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体检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等,考察结束后应据实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应坚持“凡进必审”,考察小组要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考察留痕的原则,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诚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审核拟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是否属实,并注重采取实地考察、延伸考察、官方网站查询等方式进行查证。其中,学历、学位及信用情况应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hsi.com.cn)、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cdgdc.edu.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gov.cn)等进行查证。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考察小组应向报考人员说明原因。
对报考资格的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凡查实报考人员条件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或继续聘用资格。其中,在面试组织实施前查实报考人员条件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其缺额可按面试人选递补规则递补(按报考该岗位考生公共科目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人次);在面试组织实施后,查实报考人员条件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其缺额不再递补。
若有报考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在体检、考察中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其缺额不可递补。
八、公示
考试、体检、考察、拟聘人员名单等有关事宜,在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站通知公告栏上发布和公示,请考生及时关注。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信息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参照同等级在编人员执行(年薪15-19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享受工会节假日慰问费和体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属于学院紧缺专业人才的另享受5万元人才津贴(5年(60个月)平均发放)。
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首聘期5年,其中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在试用期间发现隐瞒相关情况致使人员条件不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招聘的高级职称人员聘至专业技术中级最高级(八级)岗位,经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通过后聘至相应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级职称人员聘至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初级职称人员聘至专业技术初级岗位。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承担相应后果。
公开招聘过程中凡发现应聘人员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实前,暂停聘用;发现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的材料或信息不实影响审核结果的,或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进行考察的,给予考察不合格结论,一律不予聘用。应聘人员提供伪造的身份证件和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职称、获奖、职业(执业)资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等材料的,一经查实,视为品行不端及不诚信行为并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予以备案,从本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应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受到不利影响。
十一、其他
招聘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本简章由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现场复审报名资格、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电话咨询王老师(19923166961)。
2.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15213507365(请考生在工作时间内咨询(9:00-11:30、14:00-17:00))
3.考试考务咨询电话:023-49821533、19923166961(王老师)
4.学校网址:http://www.cqsdzy.com/

 

附件:1-4

1.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合同制专任教师岗位情况表(第二批)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3.《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
4.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